2007年我省自學考試轉考辦法有調整

發(fā)布日期:2007/2/9 來源:本站原創(chuàng)

    根據(jù)教育部印發(fā)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籍管理工作規(guī)定》(教考試[2006]3號)中關于自學考試轉考的具體要求,我省對現(xiàn)行的自學考試轉考辦法作了相應的調整。具體辦理辦法詳見《湖北省自學考試轉考手續(xù)辦理辦法》。

 

 
湖北省自學考試轉考手續(xù)辦理辦法
 
 
    我省自學考試轉考工作仍實行個人自行辦理與各級自考辦集中辦理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省內轉考的考生可委托市(州)、縣(市、區(qū))或系統(tǒng)、院校自考辦集中到省教育考試院自考辦(以下簡稱“省自考辦”)辦理轉考手續(xù),也可自行到省自考辦辦理;省際間轉考以及全日制助學班之間轉考的考生必須委托相應自考辦集中辦理。對于要求轉考且符合轉考條件的考生,各級自考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具體實施辦法如下:

    一、辦理時間

    個人辦理:3月1日至25日或9月1日至25日

    集中辦理:3月1日至15日或9月1日至15日

    二、辦理方式

    1.個人辦理

    (1)社會考生省內轉考(含社會考生轉入全日制助學班)

    考生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新、舊準考證、課程合格證到省自考辦提出申請,由省自考辦回收考生舊準考證(轉出地準考證),并出具簽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省內轉考成績證明》(以下簡稱《省內轉考證明》)。再由考生前往轉出地提取檔案,送交轉入地自考辦歸檔。

    (2)全日制助學班考生轉入社會自考

    全日制助學班考生確因困難不能繼續(xù)以脫產形式學習的,可在征得學校同意的情況下在區(qū)(縣)自考辦報考??忌梢詫⑷罩浦鷮W班通過的課程成績轉入社會自考繼續(xù)參加考試??忌杼顚憽度罩浦鷮W班轉考申請登記表》,并在學校自考辦同意簽章后送交省自考辦辦理轉考手續(xù),最后將省自考辦出具的《省內轉考證明》以及考生考籍檔案交到區(qū)(縣)自考辦歸檔。

    2.集中辦理

    (1)省內轉考

    考生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新、舊準考證、課程合格證到轉出地自考辦提出申請,由當?shù)刈钥嫁k集中到省自考辦辦理轉考手續(xù)。轉出地自考辦須向省自考辦提供轉考相關材料(新、舊準考證、全部課程合格證),經審核后,由省自考辦出具簽章的《省內轉考證明》??忌谵D出地自考辦提取檔案和《省內轉考證明》送交轉入地自考辦歸檔。

    (2)全日制助學班間轉考

    全日制助學班考生需要轉到其它學校助學班脫產學習,需填寫《助學班轉考申請登記表》,向原學校提出申請,在經學校自考辦同意簽章后,自行到轉入學校辦理轉考手續(xù)。轉入手續(xù)由轉入學校集中到省自考辦統(tǒng)一辦理,轉入學校需要向省自考辦提供《全日制助學班轉考申請登記表》和考生新、舊準考證。

    (3)外省轉入

    外省轉入我省并在我省辦理畢業(yè)證的考生,必須在我省取得專科不少于5門、本科不少于4門的課程成績合格證,方可申請轉考(戶口遷移者、軍人或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人員工作變動、被普通高等或中等學校錄取者除外)。辦理轉考的考生可登錄www.qinsufz.cn查詢本人轉入檔案編號,并持轉出地自考辦出具的《轉考介紹信》和身份證到轉入地自考辦提出申請,填寫《外省轉入申請登記表》。由轉入地自考辦集中到省自考辦辦理轉考手續(xù),經審核通過,省自考辦出具簽章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外省轉入成績證明》,并領取外省轉入的檔案。

    (4)我省轉出

    我省轉外省的考生,應到轉出地自考辦提出申請,并填寫《湖北省轉出申請登記表》。轉出地自考辦須將考生全部學籍檔案和準考證一起上交省自考辦,由省自考辦開具轉往外省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轉外省成績證明》作為備查依據(jù),考籍轉移由省自考辦通過機要形式遞送,考生可到檔案所在地自考辦開具《湖北省轉考介紹信》前往轉入省辦理轉考。

    三、辦理注意事項

    1.各級自考辦接受轉入檔案截止時間為3月30日(9月30日)。申請省內轉考的考生,須在辦理轉考手續(xù)后及時將檔案和《省內轉考證明》送交轉入地自考辦。

    2.轉入地自考辦收到考生轉入的檔案后,應認真核對省自考辦開具的轉考證明和檔案袋內的全部材料,確認無誤后立即為該生歸檔。

    3.申請轉外省的考生若存在以下情況不允許辦理轉考手續(xù)。

    (1)考生在因違反有關考試管理規(guī)定被??计陂g,考試成績不得轉出;

    (2)已經取得我省某專業(yè)全部課程合格成績的考生,須在我省辦理畢業(yè)手續(xù),成績不得轉出。

    4.省內轉考考生轉考后,原準考證作廢,不再使用。

    5.申請轉外省的考生,我省檔案一經轉出,將不再接受轉入申請。

    四、本《辦法》自2007年3月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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