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主集中制概況

發(fā)布日期:2011/8/15 來源:求是理論網(wǎng)

張慕良

      一、我國民主集中制概況   

      我們國家的民主集中制有三類:黨章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憲法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領導者個人提出或者表述的民主集中制。   

      黨章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對民主集中制第一次作出比較充分的規(guī)定的,是“八大”制定的黨章。首先,“八大”黨章把“七大”黨章“規(guī)定的“黨的組織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改為“黨實行民主集中制”。其次,八大”黨章對民主集中制規(guī)定了如下內容:

      (一)民主集中制的運行機制,即“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

      (二)民主集中制六項基本條件中的第一、二、四、五、六項條件;

      (三)民主集中制六項基本條件中的第三項條件。   

      “八大”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規(guī)定可以作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黨章規(guī)定了(一)、(二)、(三)三種民主集中制:(一)是對中央和全黨關系的表述;(二)是黨的根本的組織制度,它由民主制加集中制組成,是政治制度加組織制度組成的政治組織體制;(三)是黨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另一種理解是黨章規(guī)定了兩種民主集中制:第一種民主集中制由(一)加(二)組成,它是民主制加集中制組成的政治組織體制,是通過民主制和集中制的結合實行對黨的上級機關和下級機關進行科學管理的根本制度;第二種民主集中制就是上述第三民主集中制,即黨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   

      “八大”黨章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規(guī)定,后來發(fā)生了兩種變動。   

      第一種變動:為了強調集中,“九大”、“十大”黨章對原有規(guī)定作了刪減。“十一大”黨章進一步刪減后,只留下了四條集中制紀律,但恢復了關于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規(guī)定,并把它從“黨的組織制度”那一章移到了“總綱”。“十二大”黨章恢復了所有被刪部分并一直保留下來,但對民主集中制運行機制的規(guī)定作了改動,刪除了“在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規(guī)定,保留了“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這一規(guī)定。“十四大”黨章恢復了“十二大”黨章的上述刪除,并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這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結合”的字樣。除內容上的變動外,在六項基本原則(從“十二大”開始,“基本條件”改為“基本原則”)的排序上也有變動。“八大”黨章把四條集中制紀律排在末位,強調民主是第一位的,“八大”以后的黨章把四條集中制紀律排在首位,強調集中是第一位的。   

      第二種變動:“八大”以后的黨章增加了由黨的三代領導人先后提出或表述的民主集中制。它們是:毛澤東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鄧小平關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黨的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江澤民提出的作為最重要的組織紀律和政治紀律的民主集中制,即黨委內部由主要領導在民主基礎上實行集中(拍板)的決策方式,它實際上是毛澤東在1962年提出的“黨委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的翻版。按照黨章規(guī)定的這一走勢,今后黨的每一代領導人都將有一種自創(chuàng)的民主集中制載入黨章。[1]   

      憲法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F(xiàn)行憲法是1982年制定的。在民主集中制的設計上,此前的三部憲法都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1982年憲法修改了原來的設計,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也就是把“每個國家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改成了“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八大”黨章已經把“黨的組織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改成“整個黨實行民主集中制”了,憲法的修改還沒有跟上黨章修改的步伐。[2]   

      黨的領導者個人提出的民主集中制。除載入黨章的幾種由領導者個人提出的民主集中制之外,毛澤東還提出了四種民主集中制。第一種是在《新民主主義論》和《論聯(lián)合政府》兩個報告中提出來的,說“政體就是民主集中制,”民主是指“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高度的權力”,集中是指“各級政府能集中地處理被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所委托的一切事務,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動”。[3]其余三種是1962年1月在七千人大會上的《講話》中提出來的。[4]《講話》在講了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列寧說的之后,舉出了它的三種表現(xiàn)形式。第一種是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方法,民主就是群眾的批評,集中就是領導者的自我批評,民主集中制就是通過群眾的批評推動領導者的自我批評。第二種是群眾路線的工作方法,民主是指從群眾中來的意見,集中是指上級機根據(jù)群眾中來的意見制定路線、方針、政策和辦法。第三種是黨委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它是針對一些省、地、縣黨委內部存在著第一書記作風不民主的狀況而提出的,旨在反對第一書記用不民主的方式實行集中(拍板),要求第一書記用民主的方式實行集中(拍板)。[5]   

      我們國家的民主集中制,種類較多,情況較復雜,以上所述并不完全,僅僅是一個概況。   

      二、由此產生的問題   

      我們黨在建黨初期,就作為共產國際的一個支部開始實行列寧的民主集中制,至今仍在堅持,毛澤東說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列寧說的,鄧小平說我們的民主集中制是列寧主義的民主集中制,就是證明。遺憾的是,盡管堅持了八十余年,列寧民主集中制的面貌什么樣,它的基本原理是什么,黨內至今還沒有共識。毛澤東在說了民主集中制是馬克思列寧說的之后,隨即舉出了它的三種表現(xiàn)形式,在他看來,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在我們的生活中隨處可見。鄧小平的看法不同,他說:列寧主義的民主集中制既是黨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黨的工作中的群眾路線在黨的生活中的應用。報刊上在討論民主集中制問題時,有人說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有人說它是民主的集中制,更多的人根據(jù)黨章給它取的名稱而認定它僅僅是組織原則。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在俄國黨內不存在這樣的問題。因為列寧自己講了他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制加集中制,并說他的民主制就是采取間接民主制形式的民主代表制,集中制就是部分服從整體、下級服從上級的結構形式,而且所要求的服從是行動上服從思想上可以不服從。[6]其次,民主制在黨內沒有爭議,集中制在黨的上層引起了爭議,后來列寧把爭議訴諸全黨,經過全黨討論,在絕大多數(shù)地方組織都表示支持集中制,而反對派也表示接受集中制之后,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才被寫進了黨章。最后,當列寧把民主集中制稱為黨的組織原則的時候,他還對民主集中制里的“民主”作了說明,說他說的“民主”就是民主制,就是民主代表制。[7]列寧的民主集中制是得到了全黨的認同的,黨的各個地方組織通過討論對它取得了明確的共識。   

      這里產生一個問題:我們常說的“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指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如果是,是否應當具體指明?而且在堅持之前,是否首先須要對列寧的民主集中制進行考證,取得共識?否則,我們堅持的,有可能不是列寧的民主集中制,因為我們沒有俄國黨那樣的經歷。   

      其次,目前我們國家存在著多種不同的民主集中制。我們常說的“堅持民主集中制”,是否指我們自己新創(chuàng)的民主集中制?因為,在我們的民主集中制家族中,屬于列寧原創(chuàng)的只能有一種,其余的應當說都是我們自己的新創(chuàng)??紤]到新創(chuàng)與新創(chuàng)之間有很大差別,堅持人民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對民主進行制約,堅持黨委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第一書記成為“明君”,堅持作為群眾路線工作方法的民主集中制是要求上下級之間要通氣,如果我們說的“堅持民主集中制”是指新創(chuàng)的民主集中制,是否應當具體指明是哪一種新創(chuàng)民主集中制?   

      無論是堅持原創(chuàng)民主集中制還是堅持新創(chuàng)民主集中制,是否都應當講得明確、具體?原創(chuàng)和新創(chuàng)不同,新創(chuàng)和新創(chuàng)也不同,各種民主集中制之間存在著很大差別,籠統(tǒng)地說“堅持民主集中制”,有可能成為空話,套話。   

      注釋:   

       [1]《如何理解黨章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見中央編譯局網(wǎng)站)  

      [2]《如何理解憲法上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學習時報》2009年1月5日第469期)  

      [3]《毛澤東選集》1991年版第2卷第677頁、第3卷第1057頁。   

      [4]《毛澤東文集》1999年版第8卷第290—298頁。   

      [5]《如何理解黨委內部實行的民主集中制》(見中央編譯局網(wǎng)站) 

      [6]《列寧民主集中制原理解讀》(見中央編譯局網(wǎng)站)  

      [7]《列寧給黨規(guī)定的民主集中制是一種政治組織體制》(見中央編譯局網(wǎng)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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