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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誠信建設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王淑芹
當前,誠信已成為牽動社會的中樞神經。由誠信缺失而引發(fā)的各類社會問題,不僅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的生命健康,而且瓦解社會的信任心理,沖擊社會基本的道德信念,擾亂人的心靈秩序。因而,有效遏制社會誠信危機已成為全社會共同的心聲。但在社會誠信建設中,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不要窄化社會誠信
目前,對于誠信與信用,存在概念使用的含混現象。盡管二者具有密切的關聯(lián)性,但不能混用,尤其不能把誠信直接等同于信用。誠信與信用至少有三方面的區(qū)別:在概念的外延上,雖然誠信與信用都是指承諾與踐約的倫理關系、規(guī)范要求、行為品德,但誠信泛指所有社會生活領域中由承諾形成的倫理關系,既包括經濟、政治、文化、學術研究、公共生活等領域中與承諾和踐約相關的一切倫理關系,同時也包括人們對社會理性凝結出的制度的遵守而形成的特定倫理關系。信用主要是指經濟活動領域中,出于對承諾的信任而以一定的利益讓渡和償還為條件而形成的經濟倫理關系。在強調的側重點上,誠信不僅看重人們對承諾、合同遵守和踐履的結果,而且也強調對誠信道德規(guī)則本身的認同和自覺服膺,具有德性倫理的特質。信用更看重行為結果的合規(guī)則性,即是否實際履行了承諾或合同,而不追問人們履約動機是出于道德責任還是出于免除懲罰的利益考慮,具有功利主義的后果論特征。從文化傳統(tǒng)來看,誠信延續(xù)了中國傳統(tǒng)道德德目,強調誠是信的道德基礎,行為主體具有“誠”的內在品質和信念,才會有“信”的價值取向和外在行為方式,即誠于內,信于外。信用更具西方德目的傳統(tǒng),偏重守約行為的結果,在某種程度上,更注重外在制度的規(guī)約與懲罰。
顯然,把誠信等同于信用,是對誠信的窄化,不利于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首先,經濟領域的信用主體,不單具有經濟人的特征,而且也具有社會人的道德屬性。事實上,人的基本道德素質是經濟信用維護的根本,因此,不能光強調信用法律和管理而忽視社會誠信的建設。其次,缺乏“誠”的內在品德支撐的“信”,即單純強調守約行為結果的信用,易于導致個人功利的價值相對主義,表現為對己有利的契約就遵守,對己無利或失約的利益遠高于懲罰的風險,就會踐踏信用規(guī)則而發(fā)生欺詐、投機、違約等悖德行為。再者,民族文化的主體歸屬性以及民族道德文化的相對獨立性,預制了我國社會誠信建設必須要立足我國國情,尊重民族優(yōu)秀道德文化傳統(tǒng)。中國傳統(tǒng)誠信道德文化,強調“內誠于心”、“外信于人”,注重發(fā)揮社會個體良心、信念等內在機制的約束性,因此,我國的社會誠信建設,絕不只是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不能單純移植西方社會信用制度
目前,雖然政府和學界都在研究我國社會誠信建設問題,但總體來看,基本處于探索階段。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學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對西方信用制度的片面“移植”傾向。一些學者在對我國傳統(tǒng)誠信德性倫理局限性分析的基礎上,陷入誠信契約性質的西方化話語體系,把社會誠信制度直接等同于社會信用制度,一味推崇法律制度的外治作用而忽視誠信德性的內在規(guī)約性和心靈的精神特質。
西方主要的市場經濟發(fā)達國家,在市場體系完善過程中,基本上建立了規(guī)范政府、企業(yè)、個人不同主體的信用制度。發(fā)達市場經濟國家建設經驗表明,社會信用制度建設是市場體系完善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西方主要發(fā)達國家尤其是美國較為完備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自然可以為后發(fā)市場經濟國家的社會誠信建設所借鑒。但借鑒不等于照搬或移植,從發(fā)達國家借鑒良好的法律法規(guī),若要它們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還需在借鑒過程中進行批判的吸收,進行中國化的改造。還有,誠信與信用的區(qū)別表明,社會誠信制度是比信用制度更具廣泛社會意義的概念,可以把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作為社會誠信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絕不能完全用西方的“信用制度”取代“社會誠信制度”。
要注意社會信用法制建設的漸進性
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包括兩大部分,即信用管理的核心法律法規(guī)和影響信用管理的外圍法律制度。目前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建設處于起步期,迄今為止尚無專門的全國層面的信用法律被制定和頒布,只有部門或地方性的法規(guī),同時還需要對信用管理的外圍法規(guī)進行修訂,如《民法》、《商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刑法》等。顯然,加快信用立法,改變信用法律的缺位狀態(tài)確實是當務之急。但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與完善是一個相對漫長的過程,不能急躁冒進。首先,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建立受制于社會信用經濟發(fā)展的程度。社會信用制度建設與經濟信用活動的廣泛性與活躍性密切相關,而經濟信用活動又受制于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程度,因為只有各種賒銷、信貸、融資等信用交易形式多樣化、普遍化且出現了大量的對市場秩序破壞的失信行為,才會催生信用產品的需求和發(fā)展。就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的現階段而言,一方面是社會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尤其是信用交易的廣泛性仍需提高,另一方面,經濟活動領域的違約、虛假等失信行為對市場秩序的破壞程度嚴重。其次,從法律制定的滯后性特征和發(fā)達國家信用法律制度建立的歷程來看,信用法律制度的出臺和完善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以美國為例,美國在二戰(zhàn)之前,市場經濟就有了相當的發(fā)展,且存在著一定范圍的賒銷交易和地方性的少數信用管理公司,但其信用方面的法律則是20世紀60年代至80年代制定頒布的。到目前為止,美國信用和征信相關的基礎法律、信用管理相關法律和信用投放相關法律共20部。由此可見,信用的法制化,不是一個法規(guī)問題,而是一個法律體系。因而,可以預測,我國的信用法律體系的建立也不會在短期內迅速完成,但在正式的法規(guī)頒布之前,可先用行政性法規(guī)或指導性意見等過渡性條文給予規(guī)定和指導,以解決信用法律的現實迫切需要問題。
不要弱化社會誠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毋庸置疑,對社會成員誠信道德品行的型塑,需要依理制善法。但在加強信用法制建設的同時,也要看到法律硬化制度的僵硬性,不能忽視誠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換言之,我國社會誠信建設,應該堅持德法并重的原則,既要盡快建立和健全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相適應的社會信用制度,也要注重個體誠信德性的內在規(guī)約力和向善力,以達到德性倫理的內規(guī)與制度倫理外治的有機結合。一方面,誠是守信的道德基礎,只有內心誠才有信,否則就會淪為空偽。市場主體對合約的遵守,除了需要法律的威懾外,更需要社會成員具有道德自律和良知,能夠堅守信用道德律令而不投機牟利。相反,一旦人們內存貪欲,毫無誠實之心,再完備的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也不足以遏制人們伺機失信作惡的行徑。另一方面,西方發(fā)達國家經濟體出現的各種誠信危機也說明,光有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外在規(guī)制是不夠的,還要有人的良心、道德信念和德性的內在約束。近年來,美國相繼發(fā)生的大公司的財務作假案以及美國次貸危機所引發(fā)的全球金融風暴等無不表明,一旦社會成員缺乏道德良知的守望,再健全的法律制度,也難以阻遏失信的欺騙行徑的發(fā)生。顯然,對社會成員進行誠信的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其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善化其心靈、強化其道德自律精神,是社會誠信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事實證明,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單純的道德教育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誠信社會,同樣,單純的法律懲治也不足以形成良好的誠信社會,唯有德法相濟,使誠信既是德性,又是制度,還是資源,三者相得益彰,協(xié)調一致,良好的誠信社會才會真正實現。
(作者單位:首都師范大學政法學院)